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甘晧均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
蔡承翰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啟甡之遺產管理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8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9萬4120元(如計算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萬7830元,原告應再補繳10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松計算書: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被繼承人王啟甡所有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6樓房地,總面積86.15平方公尺、陽台面積
17.25平方公尺,共計103.4平方公尺。
二、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9月間,上開房地區段門號交易價格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2.18萬元。
三、據此估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59萬4120元(計算式:121,800×103.4=12,59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