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震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附表之罪均係偽造文書,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其中編號1至10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08.25-100.08.29│100.08.30│100.08.30-100.08.31││││││├────────┼──────────┼──────────┼──────────┤│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32號等│字第2332號等│字第233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2818號│2818號│2818號││審├──────┼──────────┼──────────┼──────────┤││判決日期│102.02.19│102.02.19│102.02.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定││1844號│1844號│1844號││判├──────┼──────────┼──────────┼──────────┤│決│判決│102.05.09│102.05.09│102.05.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臺灣高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19號│執字第219號│執字第219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09.21│100.10.07│100.10.1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32號等│字第2332號等│字第233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2818號│2818號│2818號││審├──────┼──────────┼──────────┼──────────┤││判決日期│102.02.19│102.02.19│102.02.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定││1844號│1844號│1844號││判├──────┼──────────┼──────────┼──────────┤│決│判決│102.05.09│102.05.09│102.05.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臺灣高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19號│執字第219號│執字第219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10.14│100.12.21│101.01.10││││││├────────┼──────────┼──────────┼──────────┤│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32號等│字第2332號等│字第2332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2818號│2818號│2818號││審├──────┼──────────┼──────────┼──────────┤││判決日期│102.02.19│102.02.19│102.02.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定││1844號│1844號│1844號││判├──────┼──────────┼──────────┼──────────┤│決│判決│102.05.09│102.05.09│102.05.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臺灣高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2年度│臺灣高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219號│執字第219號│執字第219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5.26│99.04.22│││││││├────────┼──────────┼──────────┼──────────┤│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18382號│偵字第1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4│107年度少上訴字第│││實││號│2號│││審├──────┼──────────┼──────────┼──────────┤││判決日期│102/07/31│107/03/20││├─┼──────┼──────────┼──────────┼──────────┤││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4│107年度台上字第│││定││號│4288號│││判├──────┼──────────┼──────────┼──────────┤│決│判決│102/08/19│107/11/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桃園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備註│執字第8891號│少刑執字第3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