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458號上訴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訴訟代理人吳瑞堯律師
莊典憲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俐菁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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