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沈薇 兼法定代理人 趙怡真 原告 沈蘇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陸富吉
葉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 蔡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