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