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亞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表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紀亞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附表所示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轉讓時間│轉讓地點│買受人│轉讓方式(聯絡電話)│尿檢結果│備註│├──┼────┼────┼───┼──────────┼────┼───┤│1│100年3月│桃園縣蘆│ 蔡佳安 │被告在上開地點碰見蔡│初步篩檢│即起訴│││間│竹鄉南崁││佳安後,無償轉讓K他│呈K他命│書附表││││國中附近││命1包。│陰性反應│編號2│├──┼────┼────┼───┼──────────┼────┼───┤│2│100年11│桃園縣蘆│ 許鎮邦 │被告無償轉讓K他命1包│初步篩檢│即起訴│││月下旬│竹鄉吉林││予許鎮邦。│呈K他命│書附表││││公園內│││陽性反應│編號3│├──┼────┼────┼───┼──────────┼────┼───┤│3│100年12│桃園縣蘆│ 林明煜 │被告無償轉讓K他命1包│初步篩檢│即起訴│││月中旬│竹鄉吉林││予林明煜。│呈K他命│書附表││││公園內│││陽性反應│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