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蔡明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明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3月20日止累計51,850元未給付,其中47,389元為消費款、3,161元為循環利息、1,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53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蔡明諺│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11,012元││月21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蔡明諺│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240元││月21日││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蔡明諺│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35,137元││月21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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