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冼伯琦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11年度苗小字第1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規定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原判例意旨參照)。復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再按小額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亦有明文。另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前往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下稱大電力中心)進行本件電表(下稱系爭電表)之鑑定時,大電力中心有出具1份檢驗報告(下稱系爭檢驗報告),被上訴人因該報告對其不利而禁止上訴人對系爭檢驗報告拍照,請求法院應調查上開證據;又大電力中心之主管曾說只要檢驗出鉛封之真偽,即可據此判斷系爭電表是否遭到人為破壞,且日前被查獲之竊電集團手法就是使用偽造之鉛封,而系爭檢驗報告有檢驗鉛封真偽,故上訴人上訴主張應予調查該鉛封是否真偽,上開主管又稱臺灣之電表均經標準檢測而封上玻璃蓋,鎖住後再加上鉛封以防止竊電,上開主管稱系爭電表上之鉛封為真,會在系爭檢驗報告註明,但經被上訴人之人員制止上訴人拍照,致上訴人無從留下影像,故聲請法院調閱並調查系爭檢驗報告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又原審審理中業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以112年9月5日興重表字第11209050號函檢具提出大電力中心於112年5月23日就系爭電表所為相關「電度表檢定合格印證(封印)鑑定報告」、「電度表檢驗報告」及同日相關會驗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7頁至第151頁),是上訴意旨亦未具體指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未調取系爭檢驗報告進而違背法令之情事;上開資料縱認非上訴意旨所稱系爭檢驗報告,上訴人於原審未於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應調查系爭檢驗報告及系爭電表鉛封之真偽以證明所抗辯系爭電表未遭人為破壞之內容,其於上訴後始主張上情,核屬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復未釋明有何因原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於原審提出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再觀以上訴人所陳上訴理由,均係主張系爭電表鉛封為真而無違規用電短繳電費云云,然此屬就原審判決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暨結果,指摘其為不當,尚非表明原審判決所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人既未陳明原審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自難認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據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要難認屬適法,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顏苾涵
法官何松穎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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