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存壽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牧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5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