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叁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3行後段所載「中和街40號2樓
」,應更正為「中和街40號2樓之30」,有警詢筆錄及現場
照片,在卷可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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