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黃志宏 原告台中市私立 方舟 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彭立雲 被告 洪瑄憶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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