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黃聖嵋 訴訟代理人 黃聖麟 被告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錫 沂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柯錫「祈」之記載,應更正為「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顯屬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