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瑞斌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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