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 柯玲 如代理人 洪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9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年4月12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柯玲如 │華南商業銀│101年7月1│50,000元│FC0000000│││││行北蘆洲分│日│││││││行│││││├──┼─────┼─────┼──────┼─────┼─────┼──┤│2│柯玲如│華南商業銀│101年8月1│50,000元│FC0000000│││││行北蘆洲分│日│││││││行│││││├──┼─────┼─────┼──────┼─────┼─────┼──┤│3│柯玲如│華南商業銀│101年9月1│50,000元│GD0000000│││││行北蘆洲分│日│││││││行│││││├──┼─────┼─────┼──────┼─────┼─────┼──┤│4│柯玲如│華南商業銀│101年10月1│50,000元│GD0000000│││││行北蘆洲分│日│││││││行│││││├──┼─────┼─────┼──────┼─────┼─────┼──┤│5│柯玲如│華南商業銀│101年11月1│50,000元│GD0000000│││││行北蘆洲分│日│││││││行│││││├──┼─────┼─────┼──────┼─────┼─────┼──┤│6│柯玲如│華南商業銀│101年12月1│50,000元│GD0000000│││││行北蘆洲分│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