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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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蕭永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奕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中最後一段起迄日有誤,請具狀修正。
三、債務人陳奕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