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7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鐘博學
被 告 許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三即新臺幣柒佰
叁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肆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15日凌晨0時1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宜蘭縣○○鄉
○○路○段○○○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 李益羚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而肇事,致系爭車輛車體受損,而生修復費用新
臺幣(下同)27,335元(工資費用4,400元、塗裝費用8,50
2元及零件費用14,433元),原告給付上開賠償金額後,依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法第
53條第1項之規定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揭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33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
片、行車執照、車損照片、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廠估
價單暨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
107年10月29日警礁交字第1070022129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
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27,335元(工資費用4,400元
、塗裝費用8,502元及零件費用14,433元),其中有關零件
部分之修復,系爭車輛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
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
必要修復費用。又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
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且採用定率
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
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之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月計。查系爭車輛於104年7月出廠,迄系爭事故發生時
即106年1月15日,已使用1年7個月,則估價單上所載零
件費用14,433元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7,147元(詳如附表之
計算式),加計工資費用4,400元及塗裝費用8,502元,是
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應為20,049元(計算式:7,147元
+4,400元+8,502元=20,049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
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佩欣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
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4,433×0.369=5,32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4,433-5,326=9,107
第2年折舊值9,107×0.369×(7/12)=1,9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9,107-1,960=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