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之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羿 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羿秀 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林羿秀之最新戶籍謄本,業於110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相對人林羿秀戶籍謄本,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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