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八三0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確定。詎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二月二十三日、四月十六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件竊盜罪之判決正本二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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