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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