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七一三號
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堅一 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說明本件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請求其他法律程序相關費用之證明及依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