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右當事人因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五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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