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佳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被上訴人即原告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9,775元【計算式:3萬9,975元×9平方公尺=35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