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5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蕭賀筠
蕭富畾 (原名 蕭富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32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5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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