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尉撫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93號原告 魏長華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盛 等人間請求給付慰撫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