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7號原告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鴻綱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上列原告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祥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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