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 陳能富 即新富水電企業社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件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