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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