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甲○○
號B1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高楚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