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通緝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