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昱全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18日106年度訴字第19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昱全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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