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號聲請人 林文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