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對原審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合計3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林秀菊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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