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44號聲請人 林玉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泰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各為何(因聲請人非就據以請求之二紙本票均全額請求,故應釋明就各紙本票所欲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
二、相對人黃泰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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