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42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0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