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42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子○○債務人壬○○債務人己○○債務人辛○○○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庚○○債務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計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計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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