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沈彩羚沈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沈彩羚即沈縮華於民國87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88840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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