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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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謝可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6日屆滿(原應於3日屆滿,適逢該日為端午節,之後為週末假日,故順延至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美韻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