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陳秀梅
陳秀卿 陳美雪 陳麗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54,9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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