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3號附民原告 戴順吉 附民被告 陳裕閎
黃俊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嘉保 附民被告 陳鼎元
蔡逸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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