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4,56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83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