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原告禾家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被告愛新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8年5月13日送達於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0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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