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李慎廣 被告 魏宏泰
張鎮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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