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黃素 送達代收人 洪勝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益通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6,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