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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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逄治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