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 司家 他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他字第57號聲請人 楊陳秋金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相對人 陳士元
陳秋蘭 陳媖淳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楊陳秋金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士元、 王陳秋蘭 、陳媖淳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陳秋金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柒拾萬柒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楊陳秋金向本院對被告陳士元、王陳秋蘭、陳媖淳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本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7年度家救字第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楊陳秋金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原告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經第二審判決上訴、擴張之訴均駁回,原告即上訴人上訴三審,經發回第二審更審仍判決敗訴,原告又上訴三審,最終經第三審駁回敗訴確定。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變更之訴)、及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於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下:(一)第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31,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98,912元。(二)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09,580元【計算式:21,231,943+33,177,637(追加部分)=54,409,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為754,344元【計算式:298,368+455,976(追加部分)=754,344元】。(三)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409,5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754,344元,綜上,聲請人即原告共應向本院繳納1,707,600元(計算式:198,912+754,344+754,344=1,707,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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