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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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70號),經本院認宜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因車禍在屏東縣○○鄉○○村○○路31之3號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98年2月2日里警偵字第0980001264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