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1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林庠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庠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不動產標○○○區○○段○○○號土地、同段3287建號建物之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林庠笙、債務人 徐夢鍬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