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