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壹顆(外觀為白色圓型錠劑,驗餘淨重零點貳捌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
2月27日上午6許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及林森北路路口,查獲被告陳國晟施用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又名MDMA,下以MDMA稱之),並扣得被告持有之毒品MDMA1顆,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之疑似毒品之白色錠劑1顆,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0.2805公克,另檢出毒品愷他命成分,然因難與毒品MDMA析離,應併同視為毒品MDMA之一部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存卷可佐。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