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乙○○
甲0000000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2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乙○○、上訴人 朱世竹 (原名 朱安邦 )部分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元及3,664,639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
0元及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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